保加利亚1982年农用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0页(251字)

保加利亚1982年《自然保护法》第3条规定:(1)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所有农业用地都要受到保护。(2)农业土地使用者必须经常采取农业技术措施、生物学措施、土壤改良措施防侵蚀措施,以保护土壤及其肥力。(3)在利用耕地和其他土地以及植物、水与其他自然财富时,决不允许那些引起土壤侵蚀或其他使土壤状况恶化的行为。(4)为农业和其他需要而利用土地时,如其经营过程可造成土层滑流和坍塌,或者可能威胁到重要经济项目,或者给人的健康造成危险,则禁止利用这些土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