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擅自离职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65页(376字)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党的组织关系,甚至连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相关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但对擅自离职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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