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外出务工,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71页(856字)

实例:孙某系某乡农民。两年前,未向所在村党支部报告,即与妻一起到广东务工。不久便在深圳租了一间店铺,开始从事建材经营活动。两年来,孙某未返乡,也一直未主动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未参加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在此期间,村党支部曾多次通过其父母转告本人,并两次去信,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然而,孙某至今未给支部回音。请问:村党支部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着的《党员管理手册》第127条规定:“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第128条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中央组织部199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也规定:“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党章还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按照上述规定,孙某外出务工前,应向村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应当与村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在外情况;当有了固定的店铺后,应当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经营地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然而,孙某外出前,却未向所在村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与党组织联系,未交纳党费,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村党支部通过不同方式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却一直未予理睬。对此,村党支部应作进一步了解,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应视为自行脱党,其所在村党支部应按党章规定,召开支部大会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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