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劳务工党员不转组织关系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74页(802字)
实例:刘某于2003年2月通过本县劳务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市建筑公司务工,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务协议。当刘某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该公司党委组织科时,却被告知:“外来劳务工党员不转组织关系”,因而拒绝接收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此情况下,刘某只好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衣袋里,并在一年内未参加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2004年1月,刘某回乡探亲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退给了村支部,村支部书记接到介绍信后说:“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已一年未接转,要算自行脱党了”。当刘某说明缘由后,村支部书记感到疑惑和不解。请问:某市建筑公司党委组织科认为“外来劳务工党员不转组织关系”对吗?
分析意见:中央组织部199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同时还规定:“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受”。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被某市建筑公司招聘并签订两年劳务协议后,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该公司党组织。然而,该公司党委组织科却认为“外来劳务工党员不转组织关系”,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组织关系就应转到哪里,使党员始终不脱离党组织,始终在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下。这是保证每个流动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组织措施。党员流出和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不仅违反规定,而且侵犯了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