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能接收已经自行脱党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76页(764字)
实例:任某于2001年2月在上海某大学入党。2002年7月,任某大学毕业后,因其是原籍(浙江省某县)委托培养生,故学校党组织按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同其人事档案和户口一起通过机要交通转至其原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但任某却未经原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意,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滞留在上海,并先后在两家外商企业任职,后被上海某中学聘用。在外商企业和某中学任职期间,任某一直未暴露党员身份。2005年2月,任某看到所在地党组织张贴的《致流动党员公开信》后,萌发了回归党组织的愿望,故通过原籍有关人员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所在中学党组织。至此,任某已两年多未与党组织联系,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请问:任某现所在中学党组织能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吗?
分析意见:任某作为原籍委托培养生,大学毕业后,应当按规定回原籍工作。然而,任某却未经原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意,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滞留在上海工作。而且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未与党组织联系,未过党的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其原籍党组织应按党章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将其除名。然而,其原籍党组织不仅没有将其除名,反而将其组织关系转出,这是明显违反党章规定的。根据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年第8期关于“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的规定,其现所在中学党组织对其原籍党组织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不予接收,并予以退回,但必须对其自行脱党的事实确认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