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的基层组织会议知识手册(第三版)》第22页(590字)
经选举产生并经代表资格审查获得正式资格的党员代表,应参加这次大会。同时,一般安排不是代表的有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列席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的主要程序是: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后,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做出说明(应到会代表数,实到会代表数,大会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能否开会等),公布这次大会执行主席名单,对上级领导和参加大会的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表示热烈欢迎;
(2)宣布党员代表大会开幕;
(3)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4)由主席团一名成员(一般是上届党委的负责同志)致开幕词;
(5)上级领导讲话;
(6)上届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审议);
(7)宣布休会。
致开幕词及上级领导讲话,不是大会必需的议程,可以安排,也可以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