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会议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的基层组织会议知识手册(第三版)》第37页(1051字)

建立党委会议制度是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凡属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委会,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就是要把党内的权力集中于领导集体,就基层而言,权力集中于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必须摆正与党组织的关系,将个人置于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2)必须实行明确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要明确地规定每个党委成员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能事无巨细地统统拿到党委会议上讨论。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大胆负责地解决问题。既要反对那种借口集体领导,不坚决执行个人分工负责制,也要注意防止党委委员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把矛盾和应该个人解决的问题推给书记,或事无巨细地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3)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党委书记与委员的关系。在党委中书记与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这样说,也绝不能否定和降低书记在党的委员会中的重要作用。就书记的职责来说,与委员相比,责任更大些,担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他对于开好党委会议应负主要责任。二是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基层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党委会议需要讨论做出决定时,实际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会议党委成员人数半数时才能召开党委会议并进行表决;实际到会党委成员未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半数时,不能召开党委会议和进行表决。表决时,有实际出席会议的人员半数以上赞成即为有效。在表决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在充分讨论后再付诸表决。当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外,一般情况下,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行表决。在情况紧急或再次表决仍难以做出决定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和两种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如果有重要问题急需处理,但由于委员不过半数不能做出决议时,可以照常召开党委会议,由现有委员进行商议,做紧急处理,但事后须向党的委员会汇报,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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