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的基层组织会议知识手册(第三版)》第123页(389字)
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讨论决定的问题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党组织的充分尊重。在党的会议上讨论决定问题或通过任免的人选时,党组织应使党员或党员代表都能充分发表意见,并按各自的意愿进行表决。如果对一些重要问题或人选的看法有严重分歧,在非紧急情况下,可进一步酝酿讨论和交换意见,不要匆忙进行表决。党员或党员代表应该采取对党负责的态度,慎重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在进行酝酿讨论时,要主动了解情况,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表决时,慎重决定是赞成或反对,而不要轻易弃权。在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表决时仍弃权,也是允许的。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表决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