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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3页(414字)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应有的要求。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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