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2页(295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5章防止地下水污染中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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