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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38页(587字)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制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明示担保(指生产者、销售者以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较产品责任更为宽些,意义更广泛。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侧重于损害后果这一前提。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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