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机关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8页(377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32条之三规定,出口业者除非按货物的每个种类从由政令规定的法人购入者,不得将由政令规定种类的货物按其每个种类,向以政令规定的发送地出口。但以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场合,不在此限。前项的政令,在向特定发送地应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的有关国内交易的合法的共同行为中,出口业者将应购入该货物的法人或者生产业者或销售业者将销售该货物或应委托销售的法人限定为一人,并且适合下面各号的场合,认为为消除对出口交易秩序的确立或出口贸易的健全发展产生的严重阻碍所特别必要而且适当时,应当对该特定种类的货物、该法人及该特定的发送地作出规定。(1)出口业者从该法人购入后向该发送地出口有相当的比率;(2)该法人为正确而圆满地经营向该发送地出口的该货物的购入及销售的业务有充分的经营基础;(2)该法人已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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