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仲裁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1页(1096字)
指仲裁案件自开始至终止的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申诉人、被诉人、其他关系人以及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活动的规定,大体按如下步骤进行:
(1)提出仲裁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申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接受仲裁申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仲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天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进行答辩。被诉人在接到申请副本后的15天内提出书面答辩,如实地答辩申诉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人证、物证及有关材料。
(4)调查和取证。仲裁机关组织认真的调查,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了解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争执的焦点等。
(5)保全措施。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仲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的规定,作出在申请仲裁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者,即驳回申请;败诉的申请人,应赔偿对方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6)进行调解。质量争议纠纷的处理,应着重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双方提高质量法律、政策的观念,分清是非,互相协商,解决问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仲裁机关作出调解书。
(7)组成仲裁。经调解无效,由质量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质量争议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或者其他特殊理由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处理的,可请求移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8)仲裁监督。上级质量仲裁机关对下级质量仲裁机关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裁定,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9)裁决的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一方逾期不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监督执行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执行。有关银行应根据人民法院填发的执行通知书,从当事人帐户中扣除并划拨需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