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3页(882字)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或未履行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1)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有8种违法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且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生产、销售者对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违法金额的;三是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伪劣产品的;五是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且情节严重的;六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七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2)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9种违法行为:一是生产、销售的产品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是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四是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质量标识的;六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有关要求的;七是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八是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九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产品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保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二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