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蛋饲养技术手册》第348页(1015字)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的任何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即合同主体的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经济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因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亦终止。经济合同解除后,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只有当责任方赔偿了损失和偿付了违约金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才真正解除。

1.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需要明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①在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②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发生变动。

2.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1)提出建议 建议应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或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要求,以及赔偿责任、善后处理、答复期限等。

(2)订立书面协议 建议得到对方同意后,双方即可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包括文书、电报等)。除不可抗力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3)必要时报经批准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签订协议之前,应报下达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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