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毒物致烧伤的一般处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清华大学出版社《反化学恐怖医疗手册》第74页(2268字)

化学烧伤的处理原则同一般烧伤,应迅速脱离现场,终止化学物质对机体的继续损害,采取有效解毒措施,防止中毒,进行全面体检和化学检测。

一、终止化学物质对机体的继续损害

应立即脱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质浸渍的衣服,并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其目的一是稀释,二是机械冲洗,将化学物质从创面和黏膜上冲洗干净,冲洗时可能产生一定的热量,但由于持续冲洗,可使热量迅速消散。冲洗用水要多,时间要够长,一般清水(自来水、井水和河水等)均可使用。冲洗持续时间一般要求在1小时以上,尤其在碱烧伤时,冲洗时间过短很难奏效。如果同时有火焰烧伤,冲洗尚有冷疗的作用。当然有些化学致伤物质并不溶于水,但冲洗的机械作用,可将其创面清除干净。

二、头面部烧伤时要注意眼、鼻、耳、口腔内的清洗

特别是眼,应首先冲洗,动作要轻柔,如有条件可用等渗盐水冲洗,否则一般清水亦可。如发现眼睑痉挛、流泪、结膜充血、角膜上皮损伤及前房混浊等,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蒸馏水冲洗,持续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然后,碱烧伤再用3%硼酸溶液冲洗,酸烧伤用2%碳酸氢钠液冲洗。再用2%荧光素染色检查角膜损伤情况,轻者呈黄绿色,重者呈瓷白色。为防止虹膜睫状体炎,可滴入1%阿托品液扩瞳,每天3~4次,用0.25%氯霉素液,1%庆大霉素液或1%多黏霉素液滴眼,以及涂0.5%金霉素眼膏等以预防继发感染,还可用醋酸可的松眼膏以减轻眼部的炎症反应。局部不必用眼罩或纱布包扎,但应用单层油纱布覆盖以保护裸露的角膜,防止干燥导致的损害。石灰等溶解时产热的化学烧伤时,在清洗前应将石灰去除,以免遇水后石灰生热,使创面损伤加深。

三、按其理化特性分别处理

大量流动水的持续冲洗比单纯用中和剂拮抗的效果更好。用中和剂的时间不宜过长,一般20分钟即可,中和处理后仍须再用清水冲洗,以避免因为中和反应产热而给机体带来进一步的损伤(表4-1)。

表4-1 化学烧伤局部的急救措施

四、防治中毒

有些化学物质可引起全身中毒,应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一旦诊断有化学中毒可能时,应根据致伤因素的性质和病理损害的特点,选用相应的解毒剂或拮抗剂治疗。有些毒物迄今尚无特效解毒药物,在发生中毒时,应使毒物尽快排出体外,以减少其危害。一般可静脉补液以及给予利尿剂,以加速排尿。氰化物、苯胺或硝基苯等中毒所引起的严重高铁血红蛋白血症,除给氧外,可酌情输注适量新鲜全血,以改善缺氧状态。

五、烧伤时常见的几种化学中毒的急救措施

1.苯中毒等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

轻者:呈兴奋状态,面色潮红,眩晕,头痛。重者:中毒性脑病,昏迷,呼吸困难,抽搐,腹胀,血压下降,血小板及嗜中性粒细胞减少,最终呼吸肌麻痹。患者的尿酚类产物增高,尿葡萄糖醛酸增加,尿无机硫酸盐比值小于70。应将患者尽快脱离现场,给氧或人工呼吸,肝泰乐100mg肌注,每天2次,葡萄糖及维生素静注,必要时给予中枢兴奋剂,抽搐时给予镇静剂。

2.苯胺和硝基苯类中毒主要损害神经系统

可形成变性血红蛋白,溶血,引起肝肾损害,视神经变性及白内障。临床上出现发绀,头痛,耳鸣,手指麻木,乏力,进而出现心悸,呼吸增快,抽搐,昏迷休克。重症在2~3天出现黄疸,肝大,转氨酶升高,贫血加重。应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清洗伤口;给氧;输注葡萄糖和维生素;保肝疗法;发绀明显者静注1%亚甲蓝(1~2mg/kg),宜慢,不少于5分钟,必要时重复;给予能量合剂;输新鲜血。

3.有机磷是羧基酯酶(包括乙酰胆碱酯酶和丁酰胆碱酯酶)的强抑制剂

中毒后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和胃肠道症状。潜伏期多为30分钟至12小时内。轻症: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无力,视力模糊,流涎,震颤,胸闷,精神恍惚。重症:青紫,肺水肿,抽搐,大小便失禁,昏迷,呼吸麻痹。需要测定血清胆碱酯酶活力(降至正常人80%以下)。治疗主要是清除毒物(水,2%~5%碳酸氢钠)。轻症:阿托品1mg,皮下注射,30~60分钟重复;解磷定0.4~0.6g,10~20ml糖水,静注(10分钟);中度:皮下或静脉注射阿托品1~3mg、15~30分钟重复;静注解磷定0.8~1.2g,共6小时;重度:阿托品2~4mg静注,以后2mg/5~15分钟,瞳孔扩大后每30分钟一次,每次0.5~2mg,维持8~24小时;注射解磷定1~1.2g,30分钟重复,以后0.4g/小时,或者氯磷定0.5~0.75g,肌注或静注,以后每次0.5g,1~2小时/次,重复2~4次;对症(补液、止痛、脱水);必要时给予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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