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页(1433字)

《中英联合声明》,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中英两国政府经过2年谈判协商,就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而达成的协议。《中英联合声明》经过草签、正式签字后,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互换了《联合声明》的批准书,并自即日起宣告生效。

长达2年之久的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大体上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会谈的第一阶段,从1982年10月至1983年6月,双方就一些原则问题进行商谈,并就会谈的议程和其他程序问题达成协议。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为会谈第二阶段,双方政府代表团共举行了22轮会谈,终于在1984年9月18日全部达成协议。

《中英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将于同日把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还宣布了对香港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同时,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联合声明》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就中英两国成立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事宜作了规定;附件三就中英两国将成立土地委员会处理香港土地契约问题作了规定。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英国驻华大使理查德·伊文思,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字。

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仪式。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联合声明》经过正式签字后,中英双方各自遵循本国的法律程序予以批准。

中国方面,1985年4月10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颁发198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根据第6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关于批准《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中国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包括三个附件。

英国方面,1984年12月5日和1984年12月12日,英国议会下、上议院分别一致通过了《联合声明》。1985年2月7日和3月28日,英国议会下、上议院分别通过《香港法案》。1985年4月4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了由下、上两院分别通过的法案。法案规定:英国自1997年7月1日起,结束对整个香港地区的统治,必须履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5年5月2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驻华大使伊文思,在北京互换了1984年12月19日由双方按照各自法律程序批准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联合声明》自当日起宣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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