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页(117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但终审权的正确行使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权问题,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保证正确地行使终审权,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又不影响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行使终审权。为此,基本法第159条对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作了专门的规定,这项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由于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因此,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进行规定。全国人大解释法律,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界限,不会涉及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不需担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会影响或干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基本法时,可对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作出解释。也就是说,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的解释问题,香港法院即可自行处理,不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诉讼当事人也不得要求将问题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
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是,如果需要对基本法中关系到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之前,应由终审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由此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所有的条款几乎都可以解释,唯一限制的是少部分涉及中央的条款,才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提请解释的条件和原则是:有需要对上述条款进行解释;该条款的解释对判决有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到提请后,可以解释,也可以不解释。若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就应以它的解释为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作出解释前的判决无溯及力。这样处理既符合惯例,也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即使法院判决对基本法上述条款所作的解释不对,但终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纠正后,也只能对以后的判决有效。
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方面可以通过这个委员会中的香港委员充分反映香港的情况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