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后重组香港三级架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页(816字)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广东省代表团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项议案。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就1997年重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及区域组织,终止英国政府在香港设立之政制架构作出决定。
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为: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审议了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会议认为,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英国政府单方面决定的有关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的选举安排,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会议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决定,按照英方“三违反”方案产生的三级政制架构将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三级架构将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另行组建,并授权特区筹委会进行特区首届立法会的筹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