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训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页(1104字)

《皇室训令》是英国于1917年2月14日发布,1917年4月20日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公布生效。按照规定,它同《英皇制诰》均须在枢密院的会议上通过,《皇室训令》在御笔签署和加盖御玺后就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事实上,这个文件以及后来作出的所有修订,都是由白厅的官员草拟的,然后由英国政府中负责香港事务的大臣批准通过。

《皇室训令》共37条,其中有8条已先后废除,基本内容是:

1.规定效忠英国。总督得指令香港殖民地公职人员按照《英皇制诰》进行效忠宣誓。

2.规定行政局之组成。由当然官守议员、委任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组成。非官守议员任期5年。

3.规定行政局会议。总督是唯一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之官员,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开会法定人数为4人,任何议案只要有一票反对就不能通过,动议休会除外。只有总督有权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征询议员意见并决定之。

4.立法局选举及议员中止职务。此项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议员空缺的理由及其撤销程序。

5.规定立法局会议。总督主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辩论之议案,以多数票决定,总督投普通一票,若票数相等,总督再投决定性一票。

6.规定制订法律之规则。所有法律通称“条例”,冠以“本条例及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之意见及得该局同意而制订”字句。上述法案不得与英国法律相忤逆,不得与皇室承担之条约义务相违背。涉及私人事务、协会、合股公司之法案,必须有一条款保障皇室及其继嗣人、法人、社团及其他团体之权益。

7.总督不得购买官地。

8.有关赦免死囚的规定。一般情况,总督得征求行政局同意后可对罪犯实行赦免或缓刑。。若总督与行政局多数议员之意见相矛盾,总督得把其决定之理由详细记录在行政局纪事册。

9.总督不得随便离境。规定:未经皇室以英皇御笔签署并盖上御玺或透过皇室一名重要国务大臣之许可,总督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其主管殖民地。

《皇室训令》是根据《英皇制诰》的第2条颁发的,是对《英皇制诰》的补充。两个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