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1页(811字)
拍卖在香港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具体地说,它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由拍卖人把现货逐批或逐件通过由买者公开竞购的方法,出售给叫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形式。
拍卖的物品都是拍卖时已经存在的现货,同时也是特定物,可以是一件,也可以是一批。《售卖商品条例》规定,凡是货物以批量拍卖的方式交付出售,那么这一批量可视为独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拍卖人击槌或用其他习惯方法宣布拍卖成立时,此次拍卖即告完成。而在拍卖成立的宣布发出之前,任何竞买人都可以撤回其出价。
在进行拍卖时,卖方可以宣布保留价格或拍卖底价,买方报出的竞购价格必须高于这一保留价格或拍卖底价。如果买方报出的竞购价低于保留价格或拍卖底价,卖方就收回该货物,不再售出。
此外,卖方或其雇佣的其他人也可以明确地宣布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法律规定,凡是明确地宣布保留参加出价权利的卖方,无论是他本人还是代表他的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参加拍卖的出价。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卖方必须声明其保留出价权。如果卖方没有明确这点,那么他本人出价或其雇佣的任何人出价,或者拍卖人知情并心照不宣地接受卖方本人或其雇佣人员的任何出价,都是违法的。任何触犯这一规定的拍卖,都可以被买方视为欺诈行为而可以撤销。
《售卖商品条例》还规定,如果卖方在拍卖时明示宣布以保留价格为条件,那么拍卖人无权将货物以低于保留价格的价格出售,卖方仍保留该货物而不接受这种低于保留价格的售价。但是如果卖方并没有明示宣布保留价格,拍卖人有权接受买方的最高出价,而不管这种出价与货物实际价值的差距,当然,拍卖人也有权拒绝接受买方的任何出价,如果其认为这种出价极不合理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