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拒收货物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8页(1189字)

这是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援用的一种救济方法。

根据《售卖商品条例》,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有权拒绝接收。买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不仅有权拒收,而且没有义务将这些货物送还卖方,而只须向卖方作出有关拒绝收货的通知即可。

买方并非可对卖方的一切违约行动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而只有在卖方的违约行为达到了违反合同要件(condition),即卖方的违约行为影响了买方在该交易中所能取得的主要利益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拒收货物。具体说来,买方拒收货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卖方交货的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售1号大米,而交货时卖方提交的却是3号大米。由于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使得买方在此交易中所能得到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买方可通知卖方拒绝接收货物。

(2)卖方交货的数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多于或少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方都可以拒收货物。但是如果卖方多交或少交的货物数量极为微小,并不会实质影响到买方达成此交易的心理,买方则不能以这种最微小量差为由拒绝收货。在卖方多交或少交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也可以选择不拒收货物,而是接受货物。一旦买方接受了货物,不论是接受了短少的货物,还是在卖方多交货的情况下接受了符合合同数量部分的货物而拒收了超交的货物,或是接受了全部货物——包括超交的部分,他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总额付款。

(3)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如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圣诞节礼品,约定12月20日前交货,而卖方晚了10天才交货。此时圣诞节已过,买方收到货物已失去了其从这笔交易中所能期待的商业利益。因此买方完全可以拒绝接收货物。

买方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必须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违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卖方发出拒收货物的通知。如果过了合理的时间而买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买方便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另外,法律对买方行使拒绝收货的权利还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那就是:如果卖方已作好了一切交货的准备,并要求买方收货,而买方在接收货物的要求提出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并没有执行收货,则买方要对其因忽略或拒绝收货而对卖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支付卖方因为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也就说明,买方不得无理拒绝接收货物,否则要承担其无理拒收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但是,法律对“合理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而把它作为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在具体案子中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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