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条例保护的对象和主要原则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3页(912字)
香港专利条例保护的对象只是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另外立法加以保护。受保护的发明范围较为广泛,除一般各国或地区均予以专利保护的发明外,对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新品种、调味品、食品、饮料等也都给予专利保护。
除以下7种情况,其他发明均可授予专利:
(1)发明、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2)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作品;
(3)从事智力活动、文娱活动或处理业务的方案、规则、方法或计算机程序;
(4)信息的表达方式;
(5)可能会鼓励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产生的发明;
(6)动、植物品种或基于生物学过程的繁殖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学的方法及其产物;
(7)对人体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
专利条例对于发明专利的授予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将会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时,只要对发明提出较简单的发明明细书、请求书、附图及申请费,就可确立申请日;然后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年内提交所有的完整的法律文件和正式的发明明细书。
由于《巴黎公约》适用于香港,因而香港在专利申请上也实行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就一项发明第一次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此后1年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而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则为以后所有申请的日期。也就是说,这一申请人有1年的时间可以优先确立在各成员国的专利权。具体到香港,则可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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