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和形式审查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6页(745字)
给专利申请确立申请日,标志着专利注册处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同时,专利申请日也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实质性审查的重要时间标准,出现专利权归属争议时它将决定谁是先申请人。优先权的提出也以申请日为依据,专利期限亦从申请日起算。
申请日的确定,是在专利局收到齐备的申请人的法定文件后,以该日为申请日。这些法定文件除申请案外还包括:
(1)附具请求书;
(2)附具证明专利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3)附具暂时发明明细书或完整发明明细表;
(4)专利申请费的交纳凭证。
专利注册处会在申请文件上编上号,并通知申请人。如上述文件不全,则不子确定申请日。
确定申请日后,申请人可在此后12个月以内补充其专利申请案以使之完整,在12个月期满前,申请人就可以把所有的申请材料合并成一份完整的申请案。而在此同时,专利注册处对申请文件逐项进行非技术性的格式审查,如发现文件有形式上的不符规范处,则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修改;逾期不改的,视为撤回申请,同时申请日也一并撤销。
如果在此期限(申请日之后12个月)内,申请人对发明又有新的改进,并需要为此更改权利要求,则可以随时提交新的申请,但需另付申请费。这样,申请人在12个月内对发明的改进都由专利注册处记录在案,以避免丧失发明新颖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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