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1页(896字)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其注册目的是商标所有人为了防止他人利用近似商标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仿冒和影射。联合商标中,往往只有一部分是为使用而注册,其他商标被称为卫星商标,起防御作用。联合商标中某一商标在贸易中使用,则被视为整个联合商标的使用。
联合商标有两类:组合商标和成套商标。
成套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样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几个商标,各个商标在主要特征上相互近似,仅在几个方面有所区别:已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各个商标的有关商品的说明;号码、价格、质量或地名的说明;其他在实质上不影响商标识别性特征的事物;颜色。
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在贸易过程中证明其所标志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以将该商品与其他未经如此证明的商品区别开来。
与一般商标相比,证明商标有下列不同:
一般商标的使用目的是通过其识别作用表明商品的出处,确定商品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联系。而证明商标的使用目的是通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点的标志向顾客表明该商品的功用和可靠性。证明商标的内容正是一般商标所禁止涉及的。
一般商标所有人通常就是商标所标志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不能将证明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证明商标所有人,与该商标所证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能为同一人。
证明商标只能在A部注册,而不能在B部注册。从事保证商品贸易的人,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一项证明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上,申请人除了提交其他文件外,还须向注册署长提交一个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章草案,作为该项证明商标注册后使用时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