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是民事过错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3页(953字)
“侵权行为”取自拉丁语“被扭曲”一词,并和法语的“侵权”相联系,意即过错。侵权行为是民法上所说的有过错的行为,但它不同于刑法上的犯罪。犯罪虽然也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它这种过错触犯了国家法律,由国家机关对罪犯提起诉讼,并通过惩罚罪犯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侵权行为是触犯了私人利益,受害者直接向法庭起诉,使其损害得到赔偿。因此,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过错行为。
侵权行为是有别于违约和违反信托的民事过错行为。合同关系中的违约和信托关系中的背信,虽然受害者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却不属于侵权行为范畴。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法律所承认的普遍适用于一切个别的人的权利,而违约和背信所侵犯的,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特殊关系时,为了控制双方行动而确立的基本准则。
(2)行为的结果不同。即使有时候结果是由同一个行为引起,侵权行为和违约、背信所造成的结果仍然是不同的,如和你签了雇佣合同的汽车司机,由于开车疏忽大意,撞坏了你的新汽车。那么你可以根据雇佣合同所载的“司机应谨慎驾驶车辆”条款告司机违约,也可以因为司机粗心大意行车而撞坏了你的新车而告司机侵权。
侵权行为的过错是对权利的侵犯。一个人拥有权利就意味着其他人有责任不能侵犯他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遭到了他人的侵犯,那么不管有无实际损失,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补偿。如果一个人的权利遭到了损害,但他不能证明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者他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责任,如警察在法律授权下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那他就得不到法律的补偿。被侵犯的权利可以是绝对的权利,也可以是有限制的权利或公共的权利。绝对的权利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人身和自由所拥有的权利,不管损失是否存在,都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限制的权利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实际损失的存在或实际受到侵犯为前提;公共的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共同享受的权利,对公共权利的侵害,由律政司长代表公众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