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恶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6页(994字)
从某种意义上说,动机和目的是有联系的,动机是一种隐蔽的、间接的、秘密的目的,然而在法律上,目的和动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作为行为的一个阶段,是指能够预见事情发生的结果,并且通过行为希望结果发生。动机是推动或促使行为人行为的内心起因。例如,一个人开出一张支票,目的是为了献给慈善机关,而他这一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如想尽自己所能帮助穷人,或者通过慈善捐款而使自己扬名。
在侵权法中,动机对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无关紧要的。非法的行为不能因为良好的动机而得以减轻责任,同样,合法行为也不能因为不良动机而被认为具有侵权的性质。在布瑞德水厂诉皮克尔案中(1895年),有一条水渠穿过被告的土地流向原告的水厂。被告想让原告花高价买他的地,于是就在自己的地上挖了一口井,从而使原告水厂的供水量大为减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停止被告的行为。法庭认为,不管被告出于什么动机,他都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挖井,而这一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侵权性的。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动机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恶意检举告发;破坏名誉;对权利的诽谤;对货物的诽谤;恶意的欺诈;结伙阴谋犯罪;疏忽大意;非法助讼。
恶意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的动机或者说是隐含在行为中的怨恨和敌意。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恶意是该行为的构成要素,例如:恶意的检举告发和恶意的欺诈。而在判断破坏名誉和故意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恶意往往被看作是一种答辩因素。
恶意有两种形式:即“明示的恶意”和“法律上的恶意”。明示的恶意又称为实际上的恶意或事实上的恶意。它是一种在敌意的促使下的行为。法律上的恶意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损害行为,它是法律必须要找出的对行为构成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法律上的恶意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而在明示的恶意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的动机。从下面的例子中能更好地看出他们的区别:被告出于恶意如此这般地对原告加以评论。从评论文字的表面看不出有任何恶意,那它就不能称为明示的恶意,而它又的确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借口但却伤害了对方的一种损害行为,是法律上的恶意,该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