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68页(660字)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所设定的某一类人所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强加的,它的目的在于保护某一类人的利益,如学校有保证在校学生安全的义务,司机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如果承担法定义务的人违背此项义务而造成了损害,那么该义务人就要对损害负责,违背这种义务也就会成为被起诉的理由。

《教育法》规定,学校建筑物的建造有一定的要求,要使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得到合理的保证。在里费尔诉萨里邵县委会一案中(1964年),一个小学生被一扇装有仅八分之一时的既存又未加固的玻璃门在转动时碰伤。法庭认为,学校负有保证该玻璃门使用者健康和安全的义务,设立该义务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发生此类伤人事件,因此,学校对小学生的受伤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相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条件下,则不能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如在麦考尔诉艾贝尔茨等人一案中(1976年),房客提出由于房主拒绝支付前房客欠付的煤气帐目而使煤气供应中断达一年以上,根据《租金法》规定,房主有意折磨住户,意在迫使他放弃居住权,应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房客拒绝房主要求他调换住房的要求,并以房主违背法定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法庭认为,房客不能以违背《租金法》的义务提出诉讼,因为它没有规定房主要为房客付煤气费帐单的法定义务。

在判断违背法定义务的诉讼中,往往有必要弄清立法机构的意图是什么,并审查由于违背该义务所引起的伤害是否是立法意图所要制止的,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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