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9页(970字)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或审裁处的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在香港,对上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另外,区域法院对部分案件,也拥有上诉管辖权。

当事人对裁判司署、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7日内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当事人必须是基于认为一审判决的法律观点适用不当,或认为一审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才有上诉理由。上诉必须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规定的表格提出,并叙明上诉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依据。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一般是通过“陈述案件”的方式进行,即当事人在一审的裁决或命令送达后的7日内,要求原审法庭用书面陈述理由,在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加以审查(通常由一个法官独任进行)后,作出准予上诉、上诉得当、驳回上诉或发回重审的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原讼法庭的决定不服,可在原讼法庭作出决定后7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庭请求准予上诉。

当事人不服土地审裁处的一审民事判决,可向区域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区域法院法官认为案件特殊的,可提交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当事人对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香港法例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即对法律论据,或对取录、拒录证供,或对事实问题的裁决或命令不服,都可在法院宣布判决后14天内向原审法官请求上诉;如遭拒绝,可在拒绝后14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请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由一位法官负责。上诉庭对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庭移送给它的上诉案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下令重审、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维持原审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等方面的判决。

九七前,高等法院上诉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如果案情有重大影响或争讼标的超过50万港元的,也允许败诉方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起上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审判决。现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所有上诉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向原审法庭提出暂缓执行原判的申请。这种申请一般会得到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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