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钱债审裁处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2页(940字)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标的在1.5万港元以下,因契约或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案件。

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小额钱债或索偿,首先要向审裁处登记处索取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诉讼费用交予登记处。登记处替案件编好号,给予申请人口供表格填写案情。申请表格由法庭执达主任送交被告,通知其何时上庭。

被告收到申请表格,应尽速与审裁处的审裁主任联络,以了解申请所根据的案情,安排呈交答辩口供。在可能范围内,审裁处会设法在首次聆讯前将双方的口供交给对方。双方如果有其他书面证据,如合约、空头支票、分期付款合约、楼宇公契、汽车修理报告书、照片等,都应尽早交与审裁处。拖延提供证据,只会阻延案件处理。如果任何一方需要传召证人,也要尽早申请证人传票。

首次聆讯双方都应准时到庭。通常首次聆讯只是过堂性质,由审裁主任进一步了解案情性质、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如何搜集进一步证据。一般而言,审裁主任均会提供中肯的法律意见,评估双方的证据是否足够,作出合理的和解建议。如双方不愿意和解,并已准备妥当,审裁处则尽快排期审讯。聆讯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60天内进行。

聆讯不拘形式,可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双方应亲自出席,如获准许也可授权别人代表出庭,但不能请律师代为出庭。审讯期间,未得审裁处许可,不得录音、摄影,也不得在庭内吵闹,否则可作藐视法庭处理,被罚款或判入狱。如果申请书和聆讯书已送达答辩人,而答辩人不出庭,审裁主任可以缺席判决。审裁处作出决定后,败诉一方要缴付所裁决的款项。如不缴付,就会由法庭执达主任执行,包括将败诉人的财产查封及拍卖。如败诉人缴付时确有困难,可向审裁处提出,审裁处可考虑准予分期付款。

一般而言,审裁处的裁决即为最后裁决。但如果在法律上有疑点或以该案不属审裁处权力范围为由,也可在7日内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上诉人可亲自上诉,或聘请律师和大律师协助进行。不过,有限公司必须聘请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代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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