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7页(1794字)
火灾保险,指以坐落或存放于固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主要为火灾包括其他灾害事故为保险危险的财产保险。
可投保的财产已不限于传统的房屋不动产,而扩展到各种动产及从属于特定财产的各种利益和费用。例如,在建筑中或修理中的建筑物及其材料、房屋的租金、生财器具、衣服、行李杂物、机器及其零件、工具、用具、以及货物、原料、制成品、半制成品、一切存储物资等。
一般不受投保的财产则包括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玩或艺术作品、文稿、图样、图案、模型;股票、证券、债券、各种文件、邮票、印花税票、钱币、纸币、支票、账簿、商业簿册或电脑系统记录;以及装置于屋外的光管招牌。上述财产如确需投保,须经协商签订特别合约才能考虑承保。
投保人必须是投保标的物的财产所有人、共有人、托管人、债权人,或有利益关系的人,无合法权益者不得投保。
保险人的基本责任,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补偿责任。
1.火灾、爆炸和雷击
火灾,指异常燃烧造成财产损毁。确认火灾构成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点燃并有燃烧现象,这就排除了自燃和不同时具备有热有光有火焰的燃烧属于火灾;
(2)属意外事故;
(3)烧了不应烧的东西。
例如有一判例,被保险人因故外出将一些物品藏于火炉内,返回后生火时所藏物品忘记取出被烧毁,遂提出索赔。保险人以物品被烧系故意点燃之火所致不构成火灾而拒赔。后来法院判决物品与火接触属于意外事故,烧了不应烧的东西,构成火灾,保险人应予赔偿。
爆炸,指火与热造成气体膨胀所致的破坏现象,有巨大的声响和压力;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前者如锅炉爆炸,后者如火药爆炸。爆炸与火灾一般相互关联。
雷击分直接雷击和间接雷击。直接雷击是雷击直接击中物体引起燃烧、熔化和摧毁;间接雷击则由于静电感应、电磁感应或磁波作用引起建筑物内部放电现象而促成火灾。
2.自然灾害
主要有:
(1)暴雨,指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暴风,指风速在每秒17.2米以上,相当于8级或8级以上的风,以及龙卷风、雹灾、地陷等。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
(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如陨石坠落、飞行物体落下以及吊车、行车在使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
(2)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
标准火险保单列明除外不保的危险有:
(1)自身酝酿发热及在加热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2)地震及炉灶、煤气管、电力设备因地震破坏引起火灾;
(3)地下火及地下火引起地焰;
(4)骚扰及骚扰者纵火;
(5)民众暴动;
(6)叛乱、谋反引起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