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7页(791字)

慈善信托的宗旨,是为了使全社会或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受益,这种信托被认为对社会有价值和有重要意义。而私人信托,是为了使某个人或某组别的人受益。此两种信托虽受同样的法律管辖,但由于前者具有公益性质,故法律规定它可享有一些优惠。例如,慈善信托不受关于非不准转让原则的约束;同样,如果信托人明确表示有意将有关款项全部捐作指定慈善用途,这个慈善信托便不会由于目标的不明确而失去作用。

慈善的范围大抵如下:

援助老弱贫穷的人;救助伤病残废的海员、资助学术机构、兴办义学和大学院校;修筑桥梁、港口、避风港、行人道、教堂、防坡堤和公路;养育孤儿;援助和帮助提供资金资助惩教所;资助贫穷的未婚女子结婚;支持、援助和帮助年轻商人、手工艺人和老弱人等;援助和救济囚犯;援助贫民以减轻其负担包括支付车税、士兵的装备费用和其他税项;等等。

1891年,麦纳顿大法官把慈善信托分为四类:

(1)救济贫穷的信托;

(2)促进教育的信托;

(3)提倡宗教的信托;

(4)其他造福社会的信托。

以上所列慈善的范围与种类,并不意味着全无遗漏。实际上,为他人谋求福利的方式很多,是数不胜数的。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公共信托都是慈善信托。但有案例显示,如果该项信托是为了救济贫穷,那么即使不是为公众或部分公众的利益而设,也可当作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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