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证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3页(893字)

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流通证券具有流通转让性、无固性和要式性的特点。流通证券所包含的价值,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流通证券的受让人因此获得流通证券的全部法定权利,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同时,流通证券的转让不必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如果受让人是以善意并付对价获得流通证券的,受让人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流通证券是否有效,不受流通证券原因的影响。对于流通证券的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这些原因,只要证券的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证券文义载明的权利,他不受他人任何道义上的或衡平法上的请求权的影响。由于证券的有效与否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原因,因此非常强调流通证券的格式内容。流通证券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证券上面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使证券文义简单、明了。

此外,处理证券的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要求。出票、背书等行为,都必须由当事人签名,才会发生效力。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签其全名,所以证券上的签名,不限于签全名,只有签姓或只有签名,却能证明确实出于本人签字者,同样可发生签名的效力。凡在证券上签字的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票据行为负责。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都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其具体体现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证券上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

(2)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

(3)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4)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的代理人签名的,对代理权之外的部分,应自负其责。

流通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