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2页(1020字)
退票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进行票据提示,并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由,告知被追索人,从而使被追索人预先知道追索开始,并为被追索作好准备,或为自动偿还及早筹集资金,以防止偿还金额的扩大或准备再追索。
退票通知可在退票当日立即发出,但必须在退票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
(1)通知人与被通知人居住在同一地的,通知书应在退票的次日送还;
(2)通知人与被通知人不在同一地的,通知书应在退票的次日由最近的邮班寄出,如该日无邮班,则由下一邮班寄出。
(3)票据关系人接到退票通知后,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期限,与持票人在退票后的通知期限相同。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通知迟延的,其迟延应该宽恕,通知原因消灭后,通知人仍应尽合理努力发出通知。
通知应以书面或通过个人传达进行,并应以足以鉴别票据及说明票据已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退票的任何方式进行,将退票的票据退还给发票人或背书人的,足以视为通知。
书面通知无须签名,如措词欠缺,可以口头补充并使之有效;对票据内容的误述将不使通知失去效力,除非因此而使被通知者产生误解;凡退票通知经适当写明收受人姓名、地址并寄发后,应视为已发出适当通知,邮局的误递与否,在所不论。
依照法律,可以免除通知义务的情形与拒绝证书免除的原因相同。
凡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退票的,退票通知应发给发票人和每一个背书人,任何未经通知的发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应解除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汇票因不获承兑而退票,同时并未发出通知,持票人又将该票据投入流通的,以后取得该票据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应不因该项怠于通知而受损害;
(2)汇票因不获承兑而退票,但已发出正式的退票通知,对其后的不获付款的退票,无须再发退票通知书,但再经承兑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