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交易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79页(2478字)

联合交易所是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获得证监会承认的可以在香港设立、经营及维持证券市场的唯一交易所,具有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订立交易规则和监管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理事会是其最高行政决策部门和监察部门,设有监察部(Compliance Division),监察联交所会员是否遵守有关法规,确保会员正直与公平,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1.理事会在监管证券市场方面的职能

(1)将证交所会员的意见告知证监会,并将证监会的决定告知各会员;

(2)鼓励或提供一切便利,对希望从事证券经纪的人进行培训;

(3)提供或促进一切便利,使证券经纪人和意欲从事证券经纪的人通过考试获得专业资格;

(4)提供方法,以友好解决会员之间的争议;

(5)在任何事项方面,除涉及联会成员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者外,作为联交所会员唯一的代表;

(6)促进证券投资一切方面的研究;

(7)鼓励其成员提高效益,改进所营运的证券市场的方法和程序;

(8)规定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

(9)决定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经纪收费的一切事项,包括关于所有证券交易所统一经纪费率的确定;

(10)建立证券交易所成员与另一交易所成员间买卖交易的统一程序;

(11)履行理事会一致决定并经证监会批准的有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与《证券条例》无抵触的其他职能。

2.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规定如下:

(1)每月至少应举行一次,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或其主席指定;

(2)法定有效人数为4人;

(3)在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主席有商讨性投票权,票数相等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4)一切问题以到会并投票的理事多数决定;

(5)不论会员代表是否出席会议,理事会会议所作的决定对联会每一会员有约束力;

(6)理事会会议程序由理事会决定。

3.监察部的主要目标

(1)市场监察(Market Surveillance)

①监察及分析所有上市股份的价格及成交量的变动,并对异常的交易进行调查;②加强监察在交易大厅通过内部电话系统进行的交易;③成立调查组(1nvestiigatiion Unit),专责追查不合常规和违反规则的行为;④成立公开权益组(Securities Disclosure of Interest Unit),履行交易所在执行《证券(公开权益)条例》方面的职责。

(2)会员监察(Mcmber’s Survcillance)

①和证监会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在执行《证券条例》时能充分合作及协调,并负责反映交易所会员对有关规定的意见;②监察每个会员的财务状况,确保会员的帐目和记录确实妥善,并适当遵守交易所规则与证券条例,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监察部会检查各会员所提交的季报和已审核的帐目,并到会员的公司进行例行突击查访观察;③协助会员解释并遵守有关法例规定;④核对会员缴付的交易费用,与联交所电脑记录的应付数额相符;⑤在特殊情况下,应证监会或交易所交易部的要求对会员作出调查,其范围为定价、过迟提出交易报告和场外交易等事项。

监察部可就有关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并草拟起诉文件,而转交纪律委员会的案件,也由监察部负责起诉。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监管,监察部不断与会员和有关组织进行磋商,以制定新的规范与制度,进一步协调与证监会、中央结算所及其他有关团体的关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联交所还设有会籍部(Membership Department),负责维持会员的素质,审核入会申请以确保能符合交易所之入会要求,从而实现交易部与会员的沟通。会籍部还通过举办训练课程及考试的形式,提高证券业人士的专业水平,同时也拥有类似于监察部的职能,有权审查任何会员可能违反交易所规则的案件。

联交所还设有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机构。

4.联合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还拥有以下权利:

(1)购置、持有和处理动产或不动产;

(2)为了融通资金而向会员征收费用,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3)根据理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任命高级职员和一般职员;

(4)在职权范围内制订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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