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基金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77页(2105字)

赔偿基金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 Compensation Fund Committee)负责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共有5人组成,都由证监会委任。其中至少2人是证监会的成员,2人由联合交易所提名后由证监会委任,主席则由证监会指派其成员出任。

赔偿基金的作用是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使任何投资者因经纪人的“失职”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时,可以向赔偿基金申请赔偿。《证券条例》列举了经纪人(即证券商)“失职”的一些表现:

(1)证券商破产、清算或失去偿还能力;

(2)证券商违背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关系;

(3)证券商个人,或其所在的合伙组织,或者其雇员进行了贪污、欺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基金的款项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赔偿基金的规定而向证监会支付的款项;

(2)证监会为赔偿基金而进行的借款(每次借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币);

(3)证监会行使由赔偿基金所获权利而得到的款项;

(4)基金以其他合法手段所获得的款项。

对于以上款项,证监会应当在一家或多家银行开立帐户,并且准备有关每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帐户与资产负债表。证监会应指定一名审计师对基金进行审计,该审计师按年度对基金帐户进行审计,对于上述的收支帐户与资产负债表提出审计报告,并将该报告呈交给证监会。证监会应最迟于每年的7月31日将审计过的收支帐户、资产负债表与审计报告送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应该按每个会员5万港币的标准向证监会支付现金。证监会可以用赔偿基金的款项进行投资。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末,证监会应以书面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下列内容:①该财政年度中对于每笔款项所应支付的利率;②支付利息的方式与时间;③为支付基金管理费用所应缴纳的款项。

如果证券商在其经纪活动中有失职行为,则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对证券商或证券商的雇员提起诉讼,要求从赔偿基金中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每个证券商的失职行为所给予的赔偿不得超过200万港币。投资者所要求的赔偿,是其所遭受的实际金钱损失加上在要求赔偿与提起诉讼时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与杂项费用。

证监会从赔偿基金中向受损害的投资者支付了赔偿之后,证监会就获得了对于证券商的代位求偿权,享有原受损投资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与救济。

如果赔偿基金的全部款项仍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合法赔偿请求,则该款项将以证券交易所或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予以分配。如果赔偿基金又收到了新的款项,则新款项也将用于对该笔赔偿请求的偿付。

投资者希望获得赔偿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如果事前证交所在香港的报纸上发出了公告,则提出申请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告中所指定的日期,如果证交所未发布有关公告,则应在得知证券商的失职行为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如果证交所理事会认为赔偿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则理事会可作出赔偿决定;如果理事会认为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则证交所可作出决定,驳回赔偿请求;如果证交所认为赔偿请求仅仅是部分符合条件,则证交所可作出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给予赔偿。在作出以上决定后,证交所应向赔偿请求人或其律师发出一份有关该决定的通知,并向证监会寄送该通知的一份副本。证监会可以该文件副本为依据,向赔偿请求人进行全额的或部分的赔偿。而在证交所驳回赔偿请求和仅仅作出部分赔偿决定的情况下,证监会应该具体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证交所理事会可在任何时间要求任何人出示相关的证券、文件或其他必要的证据,以便证实针对赔偿基金提出的赔偿要求,在失职行为涉嫌犯罪行为时,有关证据也可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用。如果赔偿请求人未出示相关证据而这些相关证据又是赔偿请求人所能够获得或占有的,则证交所理事会可以驳回请求,只有在请求人提出相关证据后才重新考虑。

请求人在其申请被驳回或被部分驳回后,可在法院以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基金的赔偿。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失职行为且请求人还有其他合法请求,法院应判决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清偿,说明失职行为的存在,并命令证监会将相应赔偿款项支付给请求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