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户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1页(1527字)

房地产转户契约是将土地或物业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法律凭证,包括按揭契约、归还租约、认可书等。

在转户契约中,除可将产权转户外,还可将以下土地权益转移到买方:

(1)在土地里、土地上或附属土地上曾运用、拥有、持有、享有的权利、权益、特权、地役权或其他附带的权利;

(2)该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

(3)转让人在该土地上拥有并且有能力转让的土地、收益和利益。

受让人获得的受让物业权以转让人原有的物业权为限。

通常,如果物业分割后出让一部分产权,转让人应当就其继续保留的物业支付应付的官地租金,遵守并履行官地租契的条件及其他继续生效的合约;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物业支付应付的官地租金,遵守并履行官地租契的条件及其他继续生效的合约。

若双方的交易是有偿的,卖主默示以下约言:

(1)官地租契继续有效。

(2)对被转让的地产来说,在产权转户日为止:

①全部应付的地价增值和官地租金均已付清;

②官地租契和楼宇公契各约言、条款与条件均已获得遵守和执行。

(3)除产权转户契约另有所载之外,卖方所转让的地产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

(4)在官地租契还剩余的年月内,买方及买方下手可以平静地进入并享用物业而不受任何干扰。

(5)买方及其下手可合理地在任何期间内用自己的费用完成将地产转让于买方及其下手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让渡文书或其他必要文件。

出让人如是受托人、确认人、按揭受益人、抵押受益人或死者法定代表等名义上的出让人,他应默示以下约言:

未曾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使该地产用于担保而影响地产的转让。

完成转户的日期依买卖合约而定。若合约中强调日期是其他条款成立的条件,则买卖双方必须在合约所规定的日期完成交付物业及交付物业余款,逾期就算违约。若合约中不将日期为要素,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交易。这里的“合理时间”不是合约中所指完成交易日期,而要依据此时间能否容许对方真正有机会补救。例如,在交易中一方需贷款,则必须使此方有向银行申请并办妥贷款手续的时间。

对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土地的买方,产权转户契约应由他签名和使用印鉴。对于有限公司这样的买方,契约应在公司2位行政人员面前盖上公司印鉴并由2位公司行政人员签名。此外,买方(无论个人或有限公司)还可以在律师面前签署契约。

完成转户手续,要花费律师费、注册费、政府收取的印花税。印花税的收费标准依照《印花税条例》中注明的税目收取。注册费包括买卖合约和屋契及按揭契,香港各区域对注册费的收费标准略有不同。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依据香港律师公会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