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3页(446字)

合伙人的责任,也称合伙债务的分担,指商号中每个合伙人,在参加合伙期间内商号所负的债务和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合伙人可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此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合伙经营条例》明确规定,对外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负责。合伙人如以协议方式约定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此种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合伙人的责任包括自称为合伙人的责任。如有人以某种言词、文字或行为自称其为某特定商号的合伙人时,或有意被认为某特定商号的合伙人,对因信任该陈述而给予商号信贷的任何人,应承担如同合伙人一样的责任。

新的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合伙已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及与债权人间的任何情事,不负责任。

凡从商号退伙的合伙人,对于退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和责任,不因退伙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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