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类别权利的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3页(920字)
根据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公司的股份资本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类别的股份反应了不同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类别:优先股、延期股、普通股。
股份类别权利并非一成不变。任何一类股东权利通过一定的既定程序就可以变更。
如果股东的权利(Class Rights)是被列在公司章程条款之中,只需通过特别决议即可以改变股份类别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了修改章程条款的方法,如规定股份类别权利的变更可以经该类别股东3/4通过或该类别股东召开非常会议通过决议。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未规定修改章程条款的方法,则股份类别权利变更只能通过法院决定而修改。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份类别权利,由法院发出指令,召集有关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讨论修改方案。
其次,修改该类别权利条款的决定必须由该类别股东3/4的大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最后,修改股份类别权利条款必须经过法院最后批准。
法院在批准过程中会照顾不同意见的股东,只有在他们权益被照顾后,修改股份类别权利的决议才能被法院通过。
如果各类股份权利是被列在公司组织大纲中,则必须遵守大纲规定。若大纲中明确规定各类股份权利变更的方式,则严格依大纲规定的方法行事。但当组织大纲中没有规定如何行使权利进行变更,而在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时,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公司大纲中对修改各类股份权利没有提及或明确表示禁止的,则可通过法院变更权利。
但是依公司组织大纲以及章程的规定,如果在股份类别权利变更后如有15%的该类别股东表示异议或反对更改决议,其可以在21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撤销有关变更的申请,但法院一般只有在能证明该变更对表示异议者不利时,才会否决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