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8页(323字)
债务人可以主动提交破产申请书,申明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提交破产申请书可算作一项破产行为。
债务人提出申请应陈述其不能偿还债务。
如果基于某些充分理由,例如在审理该项申请时,债务人不到庭,或如债务人为商号而所有合伙人无一到庭;又如缺少任何重要帐册,或者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或虽非出于欺诈而在事务上有不当行为,或者以中国商号名称经营的商号或个人不提出合伙簿册或业务上使用的收付印章交验,法院可以拒绝签发破产接管令。
债务人提出申请后,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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