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船员固定劳务制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9页(754字)
该制度由商船体制管理委员会管理,实际上是香港航运联合会。该联合会对所有的高级船员和普通水手予以登记注册,并通过地方办事机构来管理船员雇用交易。
按这种制度,海员的地位可分三种。
最低层的是非固定海员。这种海员除了因办理登记而使当局有所了解外,其地位和在先前临时工制度下的人相比并无什么改善。有两种劳务合同可供这些非固定海员选择。较好的一种是公司劳务合同。这是个人和某一航运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据这种合同,该海员同意在该公司的任何船上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船上工作。另一种合同是普通劳务合同。这是个人和商船管理委员会订立的合同。
上述两个合同享有政府津贴。如果海员被解雇,商船管理委员会将发给海员解雇金。另外,还有其他津贴可享受,如培训补贴和医疗服务费。
海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质、工作能力、强壮的体魄,以及3个月的海上实践或标有高级船员或轮机长的能力证书,方可使用这种合同。商船管委会可以因海员的不良行为而取消他的普通劳务合同或者公司劳务合同,这是一种严厉的惩罚。
公司劳务合同的使用期为1年,可同船员协议合二而一,作为标有公司劳务合同的海员的雇用总合同。如要终止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
持有普通劳务合同的海员在法律上处于不可改变的复杂地位。他有两个合同,一个是商船管委会的,这使他有权享有该制度的津贴,并有义务服从正确的分派;另一个是船员协议,这是在分派后与船东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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