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住宿与福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3页(883字)

解决船上雇用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等问题,与陆上雇用人员的着眼点很不相同。法律不仅着眼于安全,而且更着眼于住宿、食品和医疗方面。

船员住宿必须符合一定的住宿标准。这些规则从船舶一开始建造就得适用,包括船员房间的结构、起居、暖气、供电、通风和供水等。

法律对船舶应载有足够的食品和淡水,并且对它们的质量均有规定。如果有3个以上海员认为食品和淡水未能按照其规定供应,他们可向船长提出,如船长的处理不能使他们满足,可再向海事监督官或“专职官员”提出控告。

船东有责任向海员提供医疗护理。虽然,确定船员配备医疗服务的规则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凡远洋船上人员超过100人的,须配备一名合格的医生。凡按所规定的标准准备的医疗用品,须经过检验。如所雇船员中没有医生,其船长须安排适当人员护理生病的船员。如根据病情的发展,雇员必须在船上接受医疗,包括牙病、眼病、外科医治、医疗器械的修理和置换,直至该病人被遣送回国为止,所有的医疗费用均由雇主负担。船东还有义务负责病亡海员的丧葬费用。

一个海员在航程中途病倒或受伤,他将被留在国外。同样,海员被解雇后,船舶灭失或遇难后,那些船员也可能被留在国外。相反,在船上工作的外国海员也可能会被留在香港。不管怎样,最后一个雇用海员的人,有义务在海员返回之前,提供遣返费、医疗费和生活维持费。商船委员会可先垫付上述费用,其中包括外国政府为海员支付的上述费用,然后再向海员的雇主收取,要雇主偿还。除非雇主能证明海员有义务自负其费用,或者他本人不应留下,但由于他自己的过错或疏忽而使他留下了。

雇主有义务购置已出版的安全措施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雇员了解;雇主必须同工会代表磋商有关安全措施事项。安全检验官有权对实施这些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依法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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