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伤人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2页(347字)
任何人,不论是否使用武器或工具,只要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使人身体严重创伤,都构成一般伤人罪。这实际上是较轻微的“严重伤人罪”。
此罪定义中“使人受伤”的字面含义比严重伤人罪的“引致他人受伤”要狭窄,例如:纵狗咬人,可以“引致他人受伤”,但不算“使人受伤”。“非法及恶意”表明合法使用武力致人受伤,不能构成一般伤人罪。
此外,必须有伤口才算受创伤,瘀伤和内部骨折不算创伤;“创伤”的含义是皮肤破损流血,抓伤或轻微的擦伤不算伤口,但是,皮肤内部薄膜破损是伤口。
一般伤人罪属于轻罪,被告可被判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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