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6页(1863字)
1.一名男子对一名女子进行下列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1)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在进行之时女子并不同意;
(2)当时明知女方不同意性交或者根本不理会女方是否同意性交;
(3)冒充女子的丈夫引诱女子性交。
2.在判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强奸犯的性别
毫无疑问,强奸犯一定是男子。根据不可驳斥的推定,未满14岁的男童不能性交,因此,法律规定:未满14岁的男童不能被判强奸罪和强奸未遂罪。如果在例外的案件中,未满14岁的男童犯有强奸罪,也只能被判非礼罪名。如果协助他人进行强奸,可以被判协助及教唆强奸罪。
(2)关于婚姻内的强奸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能判决丈夫强奸妻子。如果夫妻在法律上已经分居,并且法庭下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或或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在这种情形下,丈夫一旦侵犯妻子,可以被判强奸罪。强奸罪定义中的“非法性交”一般是指非正式结合的男女间性行为,但不是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属于强奸。
(3)关于强奸的犯罪意图
罪犯在明知女方不同意或不顾女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性交,就具有强奸的犯罪意图。如果被告向法庭提出,性行为是女方同意进行的,就必须由陪审团裁决是否可以排除被告强奸。
(4)关于法定的强奸事实
以下情形是法定的强奸事实,如果控方能向法庭证明,被告是在这些情形下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则被告属于强奸无疑:
①女方当时被灌醉,不省人事;
②女方在熟睡之际;
③女方为弱智人士;
④女方年幼,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
⑤女方面对武力威胁而顺从;
⑥被告冒充女方丈夫;
⑦以欺诈手段进行性行为,例如:借外科手术的名义进行强奸。
(5)关于判定强奸罪的吻合证据
在审理强奸案时,法官必须提醒陪审团,根据受害人没有吻合证据支持的证供判定强奸罪并不可靠,但陪审团仍然有权在没有吻合证据的情况下判定被告有罪。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吻合证据有:
①被告的招认口供;
②被告隐瞒的重要事实;
③与被告和受害人有关的医学事实;
④构成案件事实的行为或口供;
⑤目击证人的口供;
⑥其他确凿证据。
例如:犯罪现场的线索;被告与受害人的伤痕;扯破的衣服等,都可以证明受害人可能受到暴力袭击。
此外,受害人在投诉时的神情和举动,可以证明受害人曾经投诉,但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吻合证据,因为这属于传闻证供。
如有可能,案发后要尽快对受害人和嫌疑犯进行身体检验,以确定嫌疑犯在生理上是否有能力犯强奸罪。检查受害人,要征得她本人同意;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要征得她的监护人同意。嫌疑人有权拒绝检验,也可以要求自己的医生出席检验。
《刑事罪条例》规定,对犯有强奸罪的被告,可判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