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7页(334字)
任何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就犯有行乞罪:
(1)到处流浪;
(2)在公众地方乞讨或收取施舍;
(3)鼓励或促使儿童进行上述行为;
(4)以蛮横或恐吓的态度讨取施舍;
(5)讨取施舍被拒绝后仍然求取施舍;
(6)未得到警务处处长发给许可证而在街边演奏乐器。
乞丐也可能被指控犯有阻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