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违禁武器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5页(442字)
任何人藏有违禁武器就构成藏有违禁武器罪。
“藏有”的含义除了“拥有”以外,还包括支配由他人或其他团体保管的武器。
“违禁武器”是指中国式飞镖、弹簧刀、以重量控制的刀、铁莲花、镶有手柄的铁链、以弹簧控制的铁棍、以重量控制的铁棍。
法律允许拥有违禁武器或武术兵器的人士为:
代表香港政府或市政局拥有违禁武器或武术兵器,包括以下人员:
①香港警察;
②香港辅助警察;
③香港海关;
④惩教署;
⑤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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