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1页(749字)
凡是进行或准备进行制造毒品的人,就犯有制造毒品罪。如果是为制造毒品提议进行一项行动,也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香港,毒品犯制造的毒品多为海洛因,习惯上将制造毒品的房屋、楼宇等称作“海洛因厂”。至于制造海洛因的设备,如从吗啡中提炼海洛因所用设备,一般都是由家具及厨房用具改装的,下面列出常见的制造毒品的器皿:曲颈蒸馏器、量杯、泵、搪瓷盆桶、瓷质漏斗、厨用秤盘、金属焙干盆以及各种化学原料,如:石灰、无水醋酸、普通洗涤用的梳打、咖啡因等。
针对“海洛因厂”的森严壁垒,法律规定了一项假定原则,即:当执法人员靠近海洛因厂时,如果发现有人在屋宇内或正从屋宇内逃出,并且该屋宇内正在制造毒品或者有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或设备,那么,就可以假定该屋宇的人犯有制造毒品罪。被告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反证才能开脱罪行。
对于犯有制造毒品罪的被告,可以判处罚款500万元和终身监禁。
类似的罪行有“种植、供给、获取或藏有大麻、罂粟罪”,任何人,如果有下列行为,就构成此罪:
(1)种植大麻、罂粟;
(2)藏有大麻、罂粟;
(3)供应、获取或提议供应、获取大麻、罂粟;
(4)输入、输出或准备输入、输出大麻、罂粟;
(5)从事或提议从事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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