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毒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4页(591字)

任何人没有经过批准或没有领取牌照而藏有毒品,就构成藏有毒品罪。

藏有毒品罪与为非法贩运藏有毒品罪的区别之一是,前者藏有毒品的数量比后者要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藏有毒品最低限度的数量,因此,如果某人只是有藏毒的“痕迹”,即使藏有的数量不可量度或使用,也可判定该人构成藏有毒品罪。

当毒品不是从被告的身上搜出,而是从被告的住所、工作场所或者车上等周围环境中搜出,法律对此规定有一项假定原则,即:如果能够证明他曾经藏有、控制或保管下列物件,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他藏有这些毒品:

(1)藏有毒品的物件;

(2)藏有毒品物件的钥匙;

(3)内藏毒品的屋宇、屋宇所属部分及其他地方;

(4)内藏毒品的屋宇、屋宇所属部分及其他地方的钥匙。

在应用上述假定时,控方除了证明被告藏有上述物件,还必须证明被告对所藏物件的性质知情,即被告知道上述物件与毒品有关。被告要想开脱罪行,必须向法庭证明,毒品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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