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守则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4页(642字)
香港的的士(出租车)经营业发展速度迅速,1990年统计,行走于港九市区、“新界”、大屿山的的士共计17070辆,其中港九市区的士日载客达105.8万人次。的士经营者须向政府领取牌照并交纳牌照费。
的士的法定标记的标准为:车身两旁应置有展示中文“的士”及英文“Taxi”字样的标志,标志的高度不应低于100mm,中文字样在英文字样之上。本身外部的颜色分别分:车身红色、车顶银色(市区的士);车身绿色、车顶白色(“新界”的士);车身蓝色、车顶白色(大屿山的士)。
的士张登广告须经运输署公共车辆组批准。车身外部的广告不可影响“的士”标记;车内广告应置于车顶板、车内垂直横板或座椅靠背的密封板内;车内照相广告以车外看不见为限。
的士的必备装置包括:计程表,以显示电召、运载行李、小动物、使用隧道和渡轮的附加费;收费牌,置于后车左边车门内侧,颜色为黄底黑字,以中、英文显示收费金额、交通投诉电话及车辆的登记号码;安全带,置于司机座位、车头乘客座位,行车时司机及乘客皆应佩带。
的士的经营必须规范化,诸如的士司机不得拒载或拒绝前往目的地;非经乘客许可,不得违背以“最简捷合理”路线的原则驾往目的地;的士上下乘客、停车、泊车应于法例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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