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4页(801字)
香港的行业协会,是由各行业自愿组成的民间同业组织。每一行业协会都有组织大纲及章程,发起人、理事会(或会董会)名单,办公地点,是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规定,向政府注册登记并经批准的公司组织。行业协会将自己的组织情况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并照章纳税。一般与该行业的生产与流通活动有关的公司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成为该会会员。
香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代表企业与香港政府对话,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行业协会也是香港政府联系各家企业的渠道之一。行业协会传达政府有关意图和有关文件、法规和资料,将上情下达,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行业协会向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开展与海外同业的联系工作,还负责调解会员之间在业务、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争执纠纷,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香港行业协会是民间的同业组织,不具有代表政府对行业实行管理的职能,也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企业为宗旨,推动全行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行业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不予拨款。
行业协会定期召开的会议有会员大会和会董会,遇有重要文件须传达或其他重要情况时,会长可召开会员特别大会或会董会特别会议。会董会(或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会董(或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常务会董会由会董互选而产生,并推选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及司库各1人。常务会董会负责管理行业协会的一切事务。通常情况下,常务会董会至少每月开会1次。行业协会日常一般工作由秘书负责,视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职员,担任书写、文印、打字、翻译、收发等具体工作。